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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设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1-12   来源:   编辑:
 

一人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无论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为一人。

  2.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为一人所有。

  3.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将一人公司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均为该形态的一人公司;二是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即法人独资公司;三是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即自然人独资公司。

  在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设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册资本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公司债务,因此公司对外责任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能否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非常重要。对此,公司法规定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的制度,按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的限制提高了一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对鼓励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人格、财产与一人公司的人格、财产极易产生混淆,且易成为一些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从而损害社会交易的安全。为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登记时必须注明独资的性质。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中明确注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属于一人公司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权转让形成一人公司的合法性问题。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因而会产生股权转让于某一股东,使公司成为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如果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转让行为应当有效。如果转让后形成的公司不能满足公司法的基本要求,或者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股东应当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完成补救工作,使公司合法化。

  五、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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