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北京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人事管理 > 浏览

工资按天结算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0-14   来源:   编辑:
 

没有等来想要的工伤待遇,却被告知自己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令小黄很伤心。对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黄的工资按天结算,所以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依照法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双方争议

  雇工要求给予工伤待遇

  企业称双方无劳动关系

  三个月前,一家公司由于生产需要,聘请小黄白天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鉴于一时难于确定需要的具体日期,故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按每天150元计算,并且每天一结。谁知一周后,他因堆积的材料突然倒塌而压伤腿部,不仅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

  事后,小黄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并不构成工伤,理由为确定工伤的前提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而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临时的短期用工,工资也是按天结算,不能按存在劳动关系论处。为此,小黄只好向律师求助。

  律师释法

  工资按天结算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与之对照,本案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首先,公司为法人,小黄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依法可以从事对应劳动的劳动者,两者均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小黄为公司看管放置在工地的材料,即意味着他的行为必须受公司约束,如按时上下班、发现别人拿走材料必须及时制止或报告。也就是说,小黄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彼此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具有隶属关系;虽然小黄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按天计付工资,但这并不排除他是以自身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他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再者,公司因为紧急生产之需,聘请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也表明他提供看管材料的劳动,是公司紧急生产“业务组成部分”。

  找法网小编提醒您:劳动关系构成的要求

  一、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三、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上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
下一条: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哪些?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