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所确定。
在《民法通则》中,商业秘密是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的:“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商业秘密是通过制定良性竞争法途径予以保护的。
它只是一种行为,一种维护市场经济价值的工具行为,并没有将其视作一种财产权予以保护,它只是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