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上面规定的四个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该规定的,法院都不会受理。但有些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种种不正当的手段,把不适格的原告或者被告拉进来诉讼,有的为了拉管辖权,伪造证据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样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但原被告不适格即便当时能立上案,在审理时也会被驳回起诉;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审查也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反而浪费了自己的时间。
所以,起诉时要符案件合受理的条件,不要刻意算计,不然会搬倒石头砸自己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