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建立公司僵局预防和应对机制
公司章程有公司“宪法”之称,公司的所有重要事项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对公司僵局的预防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进行约定以达到“事前救济”的目的。例如,在章程中规定以下内容,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1、表决权回避。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或董事在表决公司事项,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的草案、议案,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保护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
2、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限制,约定当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表决权设定一个最高数额,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
3、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应将此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通过立法完善司法救济方式
公司一旦产生僵局,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矛盾冲突激化,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此时司法的介入是合理、必要的。而要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纠纷,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在审理公司僵局案件时更多的权力,尤其是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问题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则是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关键。笔者建议:
1、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如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解散的,则应对其法律后果如清算问题一并作出裁决,由裁判机关直接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尽快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强制股份收买。即针对公司僵局,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从而让一方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目的。既可保全了公司,同时又避免了因强制解散公司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
3、考量公众利益,对股东之间权益争端进行调解。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是否损害公众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法院应当对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尽最大的努力予以司法调处,化解矛盾,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