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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侵权负连带责任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9-28   来源:   编辑: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 35185件。而近年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

    司法解释共16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享有管辖权,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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