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农户因拖欠饲料款遭海盐某粮油公司起诉,其妻女也一并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海盐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海盐某粮油有限公司饲料款21068元,驳回原告要求赵某妻女共同担责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赵某与海盐某粮油有限公司签订饲料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向粮油公司购买猪饲料用于家庭养殖。2012年11月27日,赵某支付货款5000元,其余货款21068元则拖欠未付。
2013年4月,粮油公司将赵某及其妻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支付饲料款。
据了解,赵某的妻子张某是精神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上班。而女儿小赵则在企业上班且已经出嫁。
法院认为,赵某与粮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现其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小赵、张某共同参与养殖经营及相应的养殖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法院对其要求该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海盐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海盐某粮油有限公司饲料款2106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