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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注意事项(一)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9-11   来源:   编辑:
 

  [内容提要] 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法;程序;回购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之诉;限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2]

  二、企业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3]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4]

  四、公司合并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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