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规定,你的诉求不符合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台湾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强制解散其入股的无锡某有限公司一案时,根据股东派生诉讼、解散公司诉讼等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对起诉人及时进行了立案释明工作后,起诉人自动放弃了诉讼。
该院通过专题研讨、立案实践、个案分析等措施积极应对《公司法》的重大修订,针对股东派生诉讼、解散公司诉讼等新类型案件确立了一整套识别方便、行之有效的立案受理标准。今年4月,昆山市某物资贸易公司以股东身份直接对公司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成为了该院在确立股东派生诉讼立案受理标准后的第一例股东派生诉讼。
最近,该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方面,将审慎受理原则、诉讼目的正当性原则和调解原则等“三项原则”与此类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从被诉公司需有一定的主体资格;起诉人(单独或多个起诉人共同)持有被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需不低于该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股东不合而出现僵局,并导致起诉人的股权无法实现;起诉人通过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等条件入手,更加具体、全面地把握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受理规定,使立案受理质效得到了明显提高。
斗破苍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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