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以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 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协商,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 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 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 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 增大。相反,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 括性的,在案件审理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 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 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的多。
1企业需要与其签订保密合同的人员范围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需要与其订立保密合同的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 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 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 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也会接触到商业秘密。(6)保安人员。这类人有机会 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或文件。
2保密合同签订的方法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2)双方当事人法 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3)主要内容 要完整;4)违约责任要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