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业务中遇两起事例都反映出公司业务中风险意识的薄弱,具体情况是: 一家国有银行贷款给某国有钢铁企业累计本金1.88个亿人民币,利息0.88个亿。贷款总额中有0.24个亿是有效保证;近1个亿是由债务人提供厂房和机器设备抵押的。现在,这近1个亿的厂房和机器设备,有的已淘汰报废,有的损失丢失,根本无法变现,起不到任何的担保作用,银行贷款损失惨重。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人银行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一是,厂房和机器设备本来流通性非常差,特别是工业企业厂房和机器设备由于是特定物更难于流通和变现。同意债务人用厂房和机器设备做抵押本来就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二是,当厂房和机器设备随着生产使用折旧、老化而价值降低时,没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致使债权的实现没了物质保证。 另一个案例是一家国有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是向建筑公司提供建筑设备租赁。经营中出现大量租赁方赖帐不给租赁费甚至将租赁物卷跑现象,其金额达四、五千万元。我们就此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法律建议书,建议租赁公司在出租设备时要求租赁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跟踪监督租赁方的租赁行为。这样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就能有效减少经营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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