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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企业风险管控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2-21   来源:   编辑:
 

11月7日,曾经吒咤风云的“资本玩家”顾雏军在广东省佛山市出庭受审;只隔一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论坛”在北京开讲。

    法庭上,顾雏军及其8名昔日麾下慷慨激昂,对公诉的四条罪状一一否认;而在论坛上,各路精英对企业风险细细解剖,目的在于:让商场永远成为顾雏军们驰骋的战场,而不是他们职业生命的“坟场”。

    战场和“坟场”的分野,端看如何管控企业的法律风险。

定位:最终是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企业就是风险的集合体。从企业的生存链条看,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从企业逐利的目的看,因为风险与利益往往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风险共舞。

    无数种风险集于一身,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体现必然是法律风险。法学博士范在峰认为,这决定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因素。“宏观上看,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企业必须按照经济法治的结构和框架运作,否则就没有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交往的环境和平台。微观而言,企业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后果,最终体现在法律风险的形成,尤其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法律风险指数的概念被提了出来。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对法周刊记者说:“这是衡量一国法治完善水平的重要指标。”

    他的推论是,如果违法不会带来责任,如果法律的变化对企业没有影响,企业的法律风险固然是没有了,但法律在一国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没有了,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

    赵曾海还概括各种研究,给法律风险下了一个简单明了的定义。所谓法律风险,就是企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样的定义是从结果的角度来把握企业法律风险的。”赵曾海说。

来源:主要是自身因素

    临近年末,“苏丹红”鸭蛋事件又一次激起轩然大波。而一年多来的食品行业,更令人不堪回首:茶叶有剧毒,牛奶是回收货,饼干有转基因,驰名冰淇淋来自厕所旁,婴儿奶粉碘超标……

    这仅仅是食品行业疏忽大意的结果吗?赵曾海等人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是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出现这种风险,并非企业主动追求法律风险,而是企业为了自身商业目的而放任法律风险的发生。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刀尖上的利润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甚至践踏法律。

    类似困惑,国外的企业同样存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就说过:“GE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

    非基于企业意愿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经理人员。他们或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是因为疏忽大意,使得企业本身遭致风险。

    以上两种情形都属企业的自身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另一风险源头则是外在风险。法律环境变化了,会产生相应的风险,企业外部相关主体行为违法,也会带给本企业风险。

管控:关键在完善机制

    企业的风险无法避免,但风险管控却可操之在人。

    对面临的显性和隐性风险,企业的投资人和管理层都需真正重视。这是趋利避害的关键环节。

    “其他的,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赵曾海说:“决策层重视了,才有可能建立健全公司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制度上保障法律和法务人员的作用落实到公司决策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从投资审核、并购指导、上市筹划到公司自身的治理完善、制度健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诸方面,并以此来防范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

    反之,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顾雏军案便是活生生的例子。高管层几乎全军覆没,科龙的命运自然多舛。

    至于什么样的机制堪称完善,不同的切入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可谓见仁见智。但有一点却是共识:不能在求取答案的理论探讨中止步不前,实践的探索应当同步进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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