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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治理结构更加完善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2-15   来源:   编辑:
 
      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大股东,享有权利但是不应借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利。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一旦违法,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撤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且,如果公司的董事、经理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股东还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对其起诉,或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首先,为了制约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力,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四项权利,即:(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提案权;(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起诉权;(4)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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