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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完善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2-15   来源:   编辑:
 

中国的公司治理经历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导入,《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公司治理实务规则的制定和实行过程。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治理问题需要以法的形式对其进行总结和提升。

  而今,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以及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企业改革已经进入到公司治理改革的新阶段——合规阶段。此次《公司法》修改抓住了公司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尤其是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水平高低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公司和民族的竞争力。相对现行公司法而言,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方面有颇多建树。显然,公司治理方面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从本次修改的内容来看,新公司法在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规范和优化了公司治理:

  提升股东大会权利。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于股东权,而股东权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是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确认了股东提案权,避免了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从而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也能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股东首次获得了股东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而非仅仅享有原《公司法》规定的召集请求权。

  同时规定股东会在法定权力之外,还可以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们对于董事会信任不够,可以在章程中扩大股东会的权利。可见新《公司法》复原了股东大会本应有的基本功能,从而有利于使其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避免成为橡皮图章或“大股东会”。

  完善董事会职权与会议制度。新《公司法》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潮流,突出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科学决策功能,增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作为董事会的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法律框架下的公司自治权力,将有助于公司根据市场变化灵活便宜从事。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新定位董事长角色与作用。为消除董事长滥用权力的根源,避免在董事会形成“一言堂”局面,新《公司法》削弱了董事长的决策权,规定在公司内部宏观的决策权归股东会所有,只有微观的决策权才归董事长所有。

  同时免除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权利。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职权或没有能力履行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重要监督机构。关于监事会的“去”或“留”及其职能的定位一直是被关注的问题。新公司法充实了监事会职权,第54条新增的职权包括:弹劾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起诉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设专节规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进一步严格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例如,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新《公司法》第124条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加强对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本次公司法修改对此十分重视,将借助司法权威来加强对股东合法利益的保护。

  例如,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法第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强化了股东利润分配权、完善了股东信息知情权、赋予了股东公司解散权和导入了累计投票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加强了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完善,治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而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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