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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2-15   来源:   编辑:
 
      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等,尤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公司本身的规范条款的增加,以及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都使得今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根据新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相比以往中小股东只能看一些公司报表的“软”监督,查账权是新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股东将借此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

  对于新法中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这在全世界都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设计。此外,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职工代表所占监事会人数的比例,而新法规定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中占三分之一比例。这些规定无疑将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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