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北京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兼并收购 > 浏览

协议收购问题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1-25   来源:   编辑: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外向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要式合同方式买卖其非上市股份的交易方式。它本质上是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合同转让行为。根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时,收购人在达成协议后的3日内应当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管机构及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当事人不得履行该收购协议。

  广义地说,协议转让股份公司股权是我国法所允许的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协议转让股权本质上为合同行为,它不具有交易公开性、交易条件统一性、购买要约期限性和要约收购排他性。但是,《证券法》目前的规定并没有明确以下两方面问题:(1)所谓协议收购是否以《证券法》第88条规定的30%持股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才适用关于收购协议报告和公告的规则;(2)协议收购是否可排除适用《证券法》第88条和第89条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规定。对此的法律解释将会对我国证券法市场的交易方式有重大影响。理论上,协议转让股权必然应受到权益公开规则的制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除应遵守报告和公告规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1)当事人可以在协议履行前将转让的股票和资金委托证券登记机构和银行临时代管;(2)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3)收购人在其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应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并应予以公告;(4)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对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股转让的,出让方应按照法规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上一条: ·企业品牌资源的构成
下一条: ·企业并购成败的关键来自整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