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市场上先后发生南钢股份与成商集团的要约收购案,不过,这是两起因协议收购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全面强制性要约收购,没有兵不血刃的控制权争夺战,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式要约收购,此出要约收购的真实意图是通过摆摆要约收购的形式,以保持原有协议收购战果为法律程序所认可,以下两点将会是今后此类全面强制性要约收购的共同表现:
一是因场外国有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等导致收购人持股比例超出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在不充分具备获得要约豁免的几大条件下,直接发出收购要约。例如,南钢股份与成商集团的要约收购起因分别是:
南京钢铁联合公司因南京钢铁集团公司将持有的南钢股份70.95%股权作为对其增资,由于南钢集团持有70.95%的股权超过南钢股份已发行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
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与成都国资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其持有的占成商集团总股本65.38%的国有股,股份转让已获财政部批准,由于转让股份超过成商集团总股本的30%,触发要约收购。超出30%的股权转让比例以及股权转让主体、股权转让或增持方式和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等不直接符合要约豁免条件,是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发生要约收购的直接条件。
二是发出要约收购在于追求与豁免要约收购同等的收购效果,要约收购的最大效率在于没有人接受要约。例如,南钢股份70.95%的股份和成商集团65.38%的股份实际上已被要约发出人持有,要约收购方通过场外协议方式稳操控制权,不需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向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购买股份,为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收购方要面对两种压力:
受要约人如果接受要约,收购人为履行要约义务,需要支付大量的股权收购款;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导致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不足25%(总股本4亿元的要求15%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终止上市。
财务支付和丧失壳资源两大压力显然是收购方极力回避的,与此同时,对要约收购方而言,受要约人以市场选择方式放弃接受要约的效果等同于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后的要约豁免,选择要约方式解决问题显得更具市场透明度,并节省了等待审批的时间。
实际操作中,在大部分上市公司2/3股权集中于大股东的普遍环境下,股权集中者的变更不会成为这个市场投资者放弃投资的原因,特别是在新入主大股东更有市场竞争实力的情况下。从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的要约收购看,要约发出方至少作好了两个直面受要约人的基本准备:
首先,将要约价格定合法但不具有吸引力。两家公司无论是流通股的要约价格还是法人股的要约价格,都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价;其次选择在股市基本走势为上涨环境下发出要约或者确保有利于个股二级市场向好的其他基本面,充分降低个股二级市场价格跌破要约价格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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