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300万元,三年内还清。三年后,贷款到期,该支行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款,却被告知公司已没有财产,无力还款。于是该支行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后经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股东——力建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而,中国银行某支行请求追加力建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宝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的行为,这样一来,相当于没有出资,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因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财产亏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总之,抽逃出资是严重危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力建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缴纳罚款的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中国银行甲市支行来说,由于力建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致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亏空,无力还款,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让股东力建有限公司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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