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认定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第四,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是投资人取得有限公司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的凭证。《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笔者认为,《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