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
|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2-9 来源: 编辑: |
风险资本的运营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资金募集阶段;2、项目筛选、审查、评价、谈判阶段;3、管理投资项目阶段;4、退出投资项目阶段。
律师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也主要是围绕这四个阶段展开。下面将对律师在各个阶段所做的主要工作做一介绍,其中的重点是第二和第四阶段。
根据国外经验,风险资本的来源相当广泛,包括政府财政、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资本等等。但我国当前则以政府财政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辅之以部分商业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出资,个人资本则基本被排斥在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组织结构:
1、有限合伙制。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2、公司制。即指风险资本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律师在资金募集阶段主要涉及有限合伙或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业务,如草拟、修改和完成合伙协议,并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关系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帮助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起草合作协议、拟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的审批和注册登记等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