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陈志群律师提示,现实当中,有许多公司因为多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该公司则出现了解散的原因,相关股东依法应当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