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 理 大 纲
1.1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纪律。
1.3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残破坏公司财产。
1.4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1.5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1.6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1.7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1.8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1.9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1.10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1.11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的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1.12 公司尊重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1.13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1.14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15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
1.16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17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 工 守 则
2.1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2.2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2.3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2.4 爱护公柳,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2.5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2.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一节 总 则
3.1.1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3.1.2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盐,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3.1.3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3.1.4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费、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合计人员
3.2.1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2.2 公司设总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都。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3.1.3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______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3.2.4 计划财务都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3.2.5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合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告,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3.2.6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3.2.7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3.2.8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3.2.9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2.10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2.11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3.2.12 财会人员在办理合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缓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3.2.13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务、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账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合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3.3.1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3.3.2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3.3.3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3.3.4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
3.3.5 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宇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3.3.6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3.3.7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3.3.8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3.3.9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役脊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结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顿和日期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3.3.10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3.3.11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3.3.12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3.3.13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3.3.14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3.3.15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3.3.16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3.3.17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3.3.18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3.4.1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3.4.2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3.4.3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4.4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3.4.5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3.4.6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救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1)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2)属贸易贷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3)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4)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3.4.7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3.4.8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3.4.9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业收入现金。
3.4.10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3.4.11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3.4.12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3.4.13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的一本账,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3.4.14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账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3.4.15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速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3.4.16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欺。
3.4.17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合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3.4.18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3.4.19 探亲差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3.4.20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4.21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3.4.22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3.4.23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3.4.24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3.4.25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井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4.26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账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3.5.1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3.5.2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3.5.3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3.5.4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3.5.5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3.5.6 实行全员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3.6.1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3.6.2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3.7.1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午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3.7.2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都门报送—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3.7.3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井编制出库确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3.7.4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3.8.1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8.2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填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朴。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3.8.3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薄.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3.8.4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四章 人 事 管 理
第一节 总 则
4.1.1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4.1.3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1.4 公司劳动人事都,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4.2.1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4.2.2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2.3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4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4.1.2、4.1.3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4.2.5 下属公司、企业督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4.2.6 劳动人事都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用
4.3.1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4.3.2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4.3.3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径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部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4.3.4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4.3.5 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订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都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签订劳动合同。
4.3.6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客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都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都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4.3.7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工资、待遇
4.4.1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4.4.2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制度。
4.4.3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4.4.4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4.4.5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提级及奖励。
4.4.6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4.4.7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4.4.8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4.5.1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4.5.2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4.5.3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5.4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后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4.5.5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l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4.5.6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分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4.5.7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200%的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4.6.1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4.6.2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4.6.3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4.6.4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4.6.5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6.6 员工戏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4.6.7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4.6.8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都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都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4.6.9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4.6.10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都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6.11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4.6.12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都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6.13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 则
4.7.1 公司下属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4.7.2 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都负责执行。劳动人事都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行 政 管 理
第一节 总 则
5.1.1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5.2.1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5.2.2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5.2.3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 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5.2.4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入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5.2.5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写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5.1.6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5.2.7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按到后即时报送。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5.3.1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5.3.2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 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5.3.3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进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慢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4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5.3.5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却确定。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
5.3.6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5.3.7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5.3.8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节 计算机中心管理规定
5.4.1 计算机中心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计算机中心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4.2 计算机中心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5.4.3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5.4.4 计算机中心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5.4.5 计算机中心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5.4.6 严禁将电脑用来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5.4.7 计算机中心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五节 办公用品使用规定
5.5.1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5.5.2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订制。
5.5.3 办公室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
5.5.4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5.5.5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5.6.1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5.6.2 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5.6.3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拨打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7.1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5.7.2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
5.7.3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5.7.4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5.7.5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5.7.6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5.7.7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5.7.8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5.7.9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5.7.10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合 同 管 理
第一节 总 则
6.1.1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6.1.2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6.1.3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6.2.1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6.2.2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6.2.3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6.2.4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6.2.5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6.2.6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6.2.7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首部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鉴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数额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成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6.2.8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6.2.9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_____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___万元至___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____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6.2.10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合同的审查批准
6.3.1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6.3.2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②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③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④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①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捏,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事务都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6.3.3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6.3.4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
6.3.5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两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6.4.1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成全面履行。
6.4.2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6.4.3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
6.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6.5.2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6.5.3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6.5.4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6.5.5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6.5.6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6.5.7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申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