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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10-14 来源: 编辑: |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0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贷款145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99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04年4月20日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某市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有限公司,1993年9月开办,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加工。
1993年9月至1999年上半年,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其他公司代加工服装,因此经营比较稳定。又加之当时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是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公司的经营成本也比较低,因此公司尚可稳步发展。
1999年下半年,公司在某市XXXX路购买了土地,新建了1200平方米的厂房、460平方米的办公楼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再加上装潢、添置更新机器设备,公司一次投资了约330万元。当时由于没考虑到公司的资金实力,一次投资太大,导致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2000年至2001年上半年,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新聘用了大量管理人员及工人,也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不得不向银行贷款、向私人借款,导致公司的负债已达400万元左右,公司为此支付了较高的利息,经营成本也因此大幅上升。
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公司与三家韩国公司合作,为三家韩国公司加工服装出口,又因经营管理中的原因,导致亏损100多万元。
2002年下半年,公司接受了一家日本公司的订单和常州一家公司总价款达130万元的订单,公司向日本公司出货后,日本公司倒闭,致使2万美元无法收回。
2003年8月,公司又添置了约20万元的机器设备,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145万元,用公司的土地、车间及办公楼作抵押。
2003年9月以来,由于交货期限的多次延误,公司不得已多次空运,光空运费就支出约70万元,又造成巨额亏损。
综上,公司四年来经营连续亏损,债务均以到期,再加之向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巨额贷款也于2004年2月12日到期,公司面临着多起诉讼。而且,公司尚拖欠员工三个月的工资没发。至2004年3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545.76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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