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古有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贡市某集团广告公司总经理刘某骗取40万元后,逃至境外4年。经国际刑警协作,刘某于去年被加拿大遣返回国。昨日获悉,经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6日,刘某找到包工头徐某,称自己经营和管理富顺至荣县段公路改建工程,如果徐某能拿出4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就可与其签订一个内部转承包合同。两天后,徐某将40万元汇入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当日就取走39万元,并于次日离境前往美国。徐某发现自己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通过国际刑警的协作,去年10月21日下午,逃往境外近4年的刘某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公安人员在首都机场将其抓获归案。
相关知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