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解散程序
解散清算的主要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证券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而解散,均应在解散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一般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人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认清算财产
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但要注意以下几种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中相当于代买卖证券款的部分;证券公司的代发行证券相当于代发行证券款的部分;证券公司的代兑付证券相当于代兑付证券款的部分。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此外,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三)确认清算债权
清算债权是指宣告清算以前就已成立的,可以从清算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并可强制性执行的对清算人的财产请求权。债权人参加清算程序的费用不作为清算债权。
(四)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其开支范围包括: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五)债务清算
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逐笔清偿: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3)尚未偿付的债务。
若剩余现款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时,应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财产,应按比例清偿。
(六)分配剩余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