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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效力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10-9   来源:   编辑:
 
 公司设立的效力即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后果有三:(一)、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二)、公司设立失败;(三)、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

  1、公司设立完成的效力

  亦即公司自此取得法律人格。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成立后,即享有名称权,发起人为公司设定的利益可由公司享有如接受出资及资产等

  2、公司设立失败的效力

  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公司设立失败则意味着发起人为公司设定的利益仍由发起人享有。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发起人在(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

  在国外,大致有两种不同立法模式:一是双重模式,如法国、日本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二是单一模式,如德国只规定公司设立的无效而未规定撤销。或是只规定撤销而未规定无效,如我国公司法206条规定:“办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时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关于公司设立撤销的原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等规定,撤销的原因可为以下几个因素: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二)、发起人或股东对公司设立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作法

  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民事行有效要件有(一)主体合法;(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可能无效。

  对公司设立可以有以下原因导致无效:(一)发起人不合公司法要求;(二)设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三)设立行为是在欺诈、协迫的环境下所为,而发起人请求的。

  4、设立无效及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导致法人资格被注销。法人从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则将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间的责任由过错原则来确定

  撤销导致法人资格被注销。法人在存续间的民事行为有效。但其注销后的民事责任则由发起人连带承担。发起人间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即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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