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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避税筹划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0-15   来源:   编辑: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避税服务。(www.365lvshi.com)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日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避税筹划

  利用纳税环节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企业可以利用以下规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避税筹划: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考虑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

  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筹划方案: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械我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避税筹划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避税有利,因此,要求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4.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避税筹划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注意的是,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

  包装物避税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避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避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种消费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找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避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利用兼营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就绪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利用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避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利用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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