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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9-25   来源:   编辑:
 
在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逐渐得到规范之后,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们的天价薪酬问题也有望得以根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国家财政部、银监会和人社部等部门正酝酿对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管理办法,并且有望将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范畴。

  思路:董事会交棒监管者

  自平安集团高管的千万级薪酬曝光后,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关高管薪酬先后开出了诸多方子。针对国有金融机构,国家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来对高管薪酬进行限制,解决起来相对容易,但对非国有金融机构来说,问题解决得并不顺利。

  《公司法》规定,高管薪酬由董事会批准,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批准了高管的薪酬,国家有关部门也很难干预。一位监管人士告诉记者。

  然而,如果将高管薪酬问题纳入行业监管范畴来治理,显然,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还是非国有金融机构,都将一视同仁地接受监管——这正是此次治理薪酬问题的大思路,且是在一个国际协调的大背景之下进行:G20成员国拟共同采取限制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措施,中国恰好借助国际协调的力量解决国内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问题。

  对高管薪酬的一个整体的监管框架可能在明年能够形成。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否则,可能会在国际组织的评定中,影响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评分。

  上月在美国匹兹堡召开的G20峰会上,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的相关规定,首次纳入了有关应以延期偿付形式支付的银行家奖金比例的具体指导方针。G20支持FSB的一项建议:对于可能需要增加资本金才能符合未来更严格监管标准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准备好限制其以奖金、股息及股票回购形式支付的利润份额。

  中国是FSB成员,理应履行该委员会提议,而这同时也为中国治理高管薪酬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可谓一石二鸟。

  前瞻:治理之路任重道远

  但基于国内多头管理的现状,业界不认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治理会一帆风顺。

  业内专家指出,G20形成的共识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高管薪酬的规范。但财政部、银监会、人社部的职权,并不直接管理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问题,且在这些机构的三定方案中也没有明确由这些机构来管理,因此,业界担心治理高管薪酬问题难免会遇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窘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曾明确指出,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主管部门,因此不存在对商业银行进行限薪的行为。

  银监会称,薪酬激励作为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银监会一直以来就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和指导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参与了由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问题的研究。银监会目前正在进行的薪酬激励机制研究,只是以前研究的延续和深入,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完善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将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和成本更为科学地挂钩。

  财政部方面,今年4月9日曾下发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而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则是比照执行这一标准执行。这纸通知在当时引起了广泛争论,支持统一考评标准者有之,反对一刀切者亦不少。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已有一个统筹的考量。上月16日,作为薪酬主管部门的人社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其重要意义在于,金融类央企的高管薪酬也被纳入了监管之中。

  但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监管,该由谁来做,却仍旧没有定论。上述人士指出,G20形成的共识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高管薪酬的规范,而非国有金融机构也理应纳入其中。

  至于解决非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具体的实现路径,市场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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