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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9-12 来源: 编辑: |
记者9月10日从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从9月份开始,河南省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查禁消防枪专项行动,并公布了两部举报电话0371-65882375、65882301。 据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制造、销售、走私仿真枪活动屡禁不止,利用仿真枪实施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有些不法商户销售的消防枪,仿真性、攻击型强,喷射出的干粉短时间可使人失去自制力。由于其外形与枪支极为相似,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了消除仿真枪、消防枪等对社会的危害,省公安厅决定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全省公安机关将逐一对辖区内可能生产消防器材生产厂家、销售消防枪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小商品零售商店、消防器材销售商店、警用器材装备公司、网上销售小商品的公司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将生产、销售有消防枪的企业及消防枪品种数量进行登记造册。
专项行动期间,我省公安机关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动,提供线索,并主动上缴所持有的消防灭火类仿真枪。要宣传动员有关企业、场点主动上缴消防灭火类仿真枪成品、半成品及其制造模具。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此次专项行动,省公安厅公布了两部举报电话:0371-65882375、65882301。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表示,凡是被认定为仿真枪的消防枪、枪式干粉灭火器等产品将被全面清查收缴,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通过专项行动,查破一批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制造、销售窝点,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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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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