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并购纠纷”何去何从
“娃哈哈并购纠纷”涉及的当事双方――娃哈哈和达能虽然暂停了口水战,但原本定于16日的谈判却没有如期举行,这让公众对于事件的结果有了更多的猜测。
双方最终是通过谈判解决,还是会选择对簿公堂?在类似的外资并购案件频发的今天,如何避免类似纠纷再度重演?“娃哈哈并购纠纷”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公理”和“婆理”
在围绕娃哈哈集团旗下数十家非合资公司股权的争夺中,双方的表述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达能认为,按照10年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些非合资公司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生产的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则认为,达能以此为要挟,要求强行并购的行为,已全方位触及垄断,有失公正。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如果达能1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出具的、中外双方在1996年共同签署的合同真实有效,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对簿公堂,达能将在法律上占据主动。同时,因为我国缺乏关于垄断和外资并购的立法,娃哈哈关于达能垄断的说法,在法律上也难以获得支持。
然而,让娃哈哈和国人难以接受的是:达能长期默许非合资公司的存在,但却在非合资公司出现丰厚利润之时以原有合同为要挟要求进行并购,不够光明磊落。而此前,达能在增持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时的手法也如出一辙,这更增加了娃哈哈和国人对达能的反感。
此外,娃哈哈还认为,达能通过并购,已经分别成为乐百氏、光明、蒙牛、汇源等与娃哈哈有直接产品竞争的企业的大股东,有的还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全方位体现了垄断中国饮料行业的意图。按照国家六部委去年9月8日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已全方位触及垄断。
但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并不这样看。他认为,达能在中国运营和控制的饮料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没有超过15%,根本构不成垄断。况且,达能的诸多并购行为发生在六部委《规定》出台之前。
在批评民众过于情绪化的同时,因为对自己充满信心,达能11日在上海发表了态度强硬的发言,宣称如果娃哈哈不履行合同,将采取法律措施。这让许多人更担心娃哈哈及其品牌未来的前途命运。
握手还是分手?
是握手言和,还是对簿公堂?所有关心并购纠纷的人都在猜测最后的结果,资深商标策划人叶征潮等认为,目前达能和娃哈哈有三种可能:
可能一:达能获胜,宗庆后走人。在达能看来,自己在法律上稳操胜券。因此,在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达能态度强硬地抛出了当年双方签署的合同,并威胁30日后将采取法律行动。一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宗庆后及娃哈哈员工所控股的非合资公司产品将不能再使用娃哈哈商标。其本人及一部分骨干将被迫离开娃哈哈的核心管理团队,达能另聘职业经理人管理娃哈哈。
但叶征潮认为,这个结果对达能而言,也未必十全十美。因为一旦法律程序启动,合作关系宣告决裂,将会给达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可能二:宗庆后另起炉灶。8日,宗庆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最坏的打算有两个,一是我们可以另打个牌子,我们有信心再搞好一个品牌。二是把39家合资企业交给控股的达能去管理。”
叶征潮认为,离开了娃哈哈,宗庆后极有可能像当年牛根生离开伊利并创造出蒙牛一样重新创业。他认为,宗庆后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可用资源价值不容低估,这是其信心的源泉和向达能挑战的资本。但他认为,只是舍弃多年苦心经营的驰名品牌,另起炉灶,宗庆后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只是时间和金钱,还有可能是失败。
可能三:娃哈哈回购达能股权,但娃哈哈必须为10年前的失策付出惨重代价。叶征潮认为,如果达能方面能够得到自己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斡旋下,宗庆后出巨资回购达能在公司51%的控股权部分或全部也未必没有可能。问题是,已在投资娃哈哈的过程中尝到甜头的达能要价有多高,而宗庆后又愿意出价多少?
外资并购亟须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专家指出,在现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亟须第三方斡旋调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政府的中立说法给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11日就达能收购娃哈哈一事表态:中国已出台了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商务部将严格按照规定行事,既要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同时也会按照规定保护中国企业的权利。
去年9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实施后,美国高盛集团并购中国食品行业龙头双汇集团整体国有产权的方案,顺利获得国资委和商务部的批复。
今年4月11日,商务部再次下发了关于原则同意苏泊尔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复,这表明法国炊具生产商SEB收购苏泊尔引起的外资垄断式并购的纷争终于告一段落。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是政府“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信心”的实际行动。
但也有人认为,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很多具体实施细则还含糊不清。易凯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冉早在去年新规定出台时就曾指出,所谓的重点行业到底是哪些没有具体划分,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形成争议。这也是为何“娃哈哈并购事件”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也是近年来一次次重大外资并购都会在国内产生分歧的原因。
在审查和监督上,我国也缺乏相应的法规。比如有专家质疑,《规定》对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并购只表明要申报,却没有明确对此的界定和处理标准。所以,对像娃哈哈这样的著名商标纠纷案,国家有关部门持何态度并最终作何界定,将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如何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具体的操作法规出台。
摘自: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