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北京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浏览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9-10   来源:   编辑:
 
    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透露,今后,我省(河南)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9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省以下单位不得冠“国”名

  意见稿规定,设置事业单位的名称,必须与行政机构、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一般称为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如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还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编制数额核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不承担行政职能

  今后,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一般不再按照事业单位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意见稿,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首先在现有事业单位中进行调整。

  有意见请在本月29日前提

  如果您有啥意见和建议,可以在本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寄信地址是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是450003;传真是0371—65908871。

  当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xzfgc@126.com来发送,也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b.gov.cn/),点击标题下方“发表意见”直接在线发表。
 
上一条: ·商业企业资产重组的模式选择
下一条: ·变抓“小贼”为打击幕后黑手 刑法修正漂亮转身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