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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9-10 来源: 编辑: |
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透露,今后,我省(河南)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9月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省以下单位不得冠“国”名
意见稿规定,设置事业单位的名称,必须与行政机构、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一般称为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在设置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时,如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以及编制外增加的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还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编制数额核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不承担行政职能
今后,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一般不再按照事业单位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意见稿,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首先在现有事业单位中进行调整。
有意见请在本月29日前提
如果您有啥意见和建议,可以在本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寄信地址是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是450003;传真是0371—65908871。
当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xzfgc@126.com来发送,也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b.gov.cn/),点击标题下方“发表意见”直接在线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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