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请单位):
乙方(受聘单位):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综合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综合法律顾问服务。
二、综合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就甲方提出的业务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应甲方的要求,就其决策事项提供法律依据;
(三)根据甲方的需要就对外经济合同、项目谈判等提供咨询意见;
(四)修改、审定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五)协助甲方对其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六)受甲方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媒体发表律师声明,以及针对某些个人或组织就有关债务、权属等问题发表律师函告;
(七)参与公司设立、分立、购并、投资、融资、税务等具体项目策划、论证、谈判,出具项目见证书、法律意见书,起草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或规章制度;
(八)代为办理公证、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非诉讼代办业务;
(九)参与处理尚未涉诉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
三、甲方就上述第(七)、(八)、(九)项委托乙方,应另行办理专项代理委托手续,乙方按顾问标准收取费用(标准价八折优惠)。
四、乙方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甲方应给予方便,配合工作,提供有关资料等。
五、乙方律师因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以及为甲方办理其他事务所必须支出的调查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食宿、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七、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受聘担任甲方常年综合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为:全年每一工作周顾问时间标准为 小时(不含专项代理时间),每年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于每一顾问年度开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起始顾问年度自签约之日起算。
每一顾问年度届满,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须于一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样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增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