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受行政区的限制,可以直接派人或信函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聘请时,即与聘请企业订立《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双方签订的聘请合同以1年或更长时间为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聘请方有权依照合同要求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就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进行工作。约定的期限届满,律师事务所同聘请方的法律顾问关系即告终止。如果继续法律顾问关系,须续签聘请合同。专项法律顾问则是指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签订以办理某一特定事项或某一约定法律事务为内容的聘请合同。指派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工作,该特定事项办理结束,法律顾问关系即告终止。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确定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聘请合同的特点是: ⒈合同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律师个人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⒉合同的性质属于劳务合同,其标的是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依约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⒊合同是双方的有偿合同,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依据合同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⒈合同双方的法定名称及受聘律师姓名。 这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属的根据。合同上还应书写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