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权,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这条规定充分保护了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防止大股东享有绝对表决权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其在股东内部出现矛盾时,多了一条解决途径,是新《公司法》在股东退出机制上的一次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