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有三个,其各自的价值与意义各不相同。
1、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权证书,并非有价证券,所以不能转让、流通,但可以作为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股东持有。
2、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持有,而股东名册却是公司备制的,依照凡在公司股东名册被记载的人为股东,并可以依据此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意味着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效力,未登记的并不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