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在该法的总则中,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它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的歧视而言的,它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都要禁止,同时它也包括了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也就是说,不作为也可以视为对残疾人的歧视。不仅仅针对残疾人本人,包括对他们的歧视,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都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此外,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