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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尊重律师人格有利于公正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8-23   来源:   编辑:
 

    今年5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发出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倡导司法礼仪强化法官对律师人格尊重的通知》,要求全省法官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海南省律师协会收到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向全省律师事务所全文转发该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认真对照、认真反思。

  据了解,明确要求法官对“律师的人格尊重”,并就此专门发文的,这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尚属首例。

  现在距该通知发出已近3个月时间,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什么样的感受和反映,具体效果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对律师人格尊重效果逐步显现

  “效果还不是非常明显,但是这一举措,我们律师非常欢迎,这体现了法院对律师的尊重。”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和对记者说,“以前遇到个别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时,比如随意打断庭审时的发言,我们只能敢怒不敢言。现在呢,我们就有了保护自己的依据。”

  王向和表示,海南高院发文强调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作为执业律师的他非常感谢也非常佩服海南高院的勇气。他认为海南高院发文尊重律师和重视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说明了法院对庭审工作的重视。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感受,但是就我而言,我感觉发文以后的这段时间里,法院在对待律师的态度和行为方面越来越规范。我相信会越来越好的,这需要一个过程。”王向和说。

  保证司法公正有必要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个别法官对律师不够尊重。这是海南高院在4月底召开的社会各界座谈会上,律师界人士对法院工作提出的一条意见。

  “当时,根据反映上来的情况,某些法官和书记员对律师的人格不够尊重,接待律师时态度傲慢,称呼律师往往缺乏礼仪。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也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谈起此事的来龙去脉,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王晶告诉记者,“虽然对律师不够尊重只是少数现象,但是,海南高院立即就此意见进行了反馈,并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了通知,强调法官要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这让我们很受鼓舞。”

  海南省高院在通知中认为,不尊重律师的行为尽管发生在少数法官身上,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端正审判作风,规范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保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有必要强化法官对律师的人格尊重、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曹绪海告诉记者。

  “像平时我们对待律师还是很客气的,比如律师阅卷、复印案卷材料我们都尽可能地提供方便。虽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律师人格不够尊重的现象只是发生在少数法院和法官身上,但是我觉得发文强调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还是很有必要的。实践中确实也有极个别法官随意打断辩护律师发言的现象,有时是由于法官发现律师偏离了案件辩护的主题,有时也可能是法官脾气性格等个人素质上的原因。也有极个别法官由于和办案律师走得太近而犯了错误的。”

  改变“法官是官,律师是民间人士”的不平等观念

  “开庭的时候,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对律师一般情况下都是非常配合的。他们毕竟都是懂法律的专业人员,更应当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绝大多数法官一般不会无故刁难律师。但是,有些法官一般也不会把你当作‘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律师的社会地位能逐步提高起来。”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张德兴律师告诉记者。

  “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没有了律师作用的发挥,整个刑事案件的控辩力量就失去了平衡,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也就让法官难以把握了。从业务的角度讲,律师是在帮助法官断案,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内,理应受到法官的尊重。”曹绪海说

  海南高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律师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随着司法改革的力度加强,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因此,海南高院在通知中强调,要改变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民间人士的不平等观念,重视律师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重申了法官与律师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彼此尊重,互相合作、良性互动。

   互相尊重并非关系亲密无间

  “当然,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也不能走得过于亲近,否则就极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曹绪海说,“法官与律师应互相尊重,但二者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或甚至发展到金钱交易等非法的关系。”

  海南高院在通知中强调,法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和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以及法官行为规范和省高院五条禁令要求,实现“以规定管人”、“用规定约束人”的管理模式,使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们所的律师坚决反对用行贿手段达到胜诉目的,也决不会去做。靠和法官拉关系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干扰了案件审理,也是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王向和说。

  另据记者了解,海南各级法院每年还将举行一期或两期与律师协会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互相了解,增加共识,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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