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1.1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