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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一、至少有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参与; 二、项目发起方以股东的身份组建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从法律上与股东分离; 三、贷款银行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贷款银行将以项目的资产与收益为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而对于项目公司之外的资产无权索取,即如果项目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则贷款银行只能获得项目的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与项目的发起人无关; 四、处于安全的考虑,贷款银行必然对项目的谈判、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五、为使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项目融资必然要以复杂的贷款和担保文件作为项目各方行为的依据; 六、由于贷款方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他要求的利率也必然较高,再加上其它费用,使得融资成本整体较高; 七、鉴于项目融资的复杂性,因此,对项目的主办者与经营者有较高的能力要求。 项目融资的概念 一类是凭借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作为担保取得筹资信用,即“为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中小型项目和多数大型工业项目,这类项目的融资主要涉及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等等,以及许多创新的融资方式,如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 另一类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的筹资活动,换句话说,它是以项目的资产作为抵押来取得筹资的信用,即“通过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少数超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电厂项目、交通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等。 引入项目融资的意义 一、基础设施发展有望实现突破 基础设施产业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领域:公共设施,如电力、电信、自来水、排污等;公共工程,包括公路、大坝;其他交通部门,如城市交通、铁路、港口、机场。 经济发展的事实表明,良好的基础设施能够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经验估计,基础设施存量增长1%,国内生产总值GDP也会增长1%,而且,基础设施发展对于贫困、改善生存环境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据世界银行的预测,1995-2000年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实际需求超过5000亿美元。而中国财政支出用于基础设施部门仅占总支出的7%,供小于求。 二、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 利用外资的形式仅限于以国家和企业为融资主体,如对外借款、对外发行股票、对外发行债券和外商直接投资。 区别于前四种方式,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融资主体,不仅筹集资金量大,还可以分散风险。 新颁布的《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为项目融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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