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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一、信用担保形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融资过程中风险最大的是项目建设阶段,因此,项目完工担保就成为项目融资结构中的最主要的担保条件。 项目完工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形式。它主要属于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而项目完工担保人需要尽一切方法去促使项目达到“商业完工”标准。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包括: 1)项目的投资者 2)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其中,由直接投资者作为项目完工担保者最常用。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包括:完工担保责任、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方式和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2、无货亦付款合同 特有的担保形式,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 该合同可以有不同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该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另外,管道和交通项目还通常靠用户“包产量”协议支持项目融资。 该合同是长期合同。采用此类合同示所收获的货款应足以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项目还债。 该合同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因此,该合同实质上是项目产品购买者为项目所提供了一种财务担保,项目公司可以利用其担保的绝对性和无条件进行融资。 二、主要物权担保 1、不动产物权担保(土地、建筑物等财产) 2、动产物权担保(指项目公司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约的技术保证,如特定的股份、特许权等) 3、浮动设押 前二者是固定的物权担保,即资产是确定的,当借款方违约时,贷款方一般只能从这些担保物受偿。浮动设押的担保方式,即以借款方所拥有的某一类现在或将来的资产最为最终的还款保证。他不是一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只有在某件事情发生才能确定受偿资产,因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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