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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一、不规范的BT项目,甚至虚假的BT项目。在表面上BT模式和国家明令禁止的承包商带资建设十分相似,均由承包商投入资金建设工程。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2006年1月4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的规定中对此行为作了严格限制)。一些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利用BT模式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名为BT模式,实质仍然是带资建设工程。这类盗用BT名义的项目业主有意混淆,导致一些规范的BT项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 二、对BT投资单位的监管难度加大。有些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了BT投资单位,但BT投资单位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融入其建设资金,致使BT合同被迫终止而业主不得不重新选择招标。或一些BT投资单位融资能力不足,甚至把资金压力转嫁到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头上,让他们垫资建设,造成很多不利影响,这些问题给业主的管理监督增加了难度。 三、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BT模式一般应用于规模比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因而BT投资单位的资金压力也比较大。一些BT投资单位采用拖欠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工程款等方式,将资金不足的压力转嫁到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从而可能造成层层分包和变相的带资建设。此外,在采用BT融资过程中项目质量的保证,项目法人资格的落实,工程监理的聘请方式等问题,也值得政府在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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