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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的法律问题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条规定: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再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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