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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问: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部的负责人。2003年下半年以来,各类建筑材料价格迅速上涨,钢材、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上涨幅度达到20-40%。给承包商们带来了普遍的压力。我们想知道的是:从法律角度看,承包商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补偿材料价差呢?(王选材) 答:笔者认为,应视不同的情形而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形,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中双方确定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调整的情形、幅度、方式。例如,双方约定“主材在10%以内价格不予调整,超过10%部分予以补差”。若是这类合同,承包商可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额度,向发包人提出明确的补偿请求。 第二种情形,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并排除了施工期间材料上涨风险因素的,承包商再要求发包方给予价差补偿往往比较难。因为按照合同规定,发包人已经将价格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方了。 但笔者还认为,材料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是合理的,若超越一定的幅度,则属异常,这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变化,也超出了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计的范围。如果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将会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因此一方可请求另一方变更合同,调整原定合同价格。这即是原《经济合同法》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的实质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虽然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是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因材料价涨产生矛盾的法律准则。因此,在双方已签订了固定总价或单价的情形下,材料上涨的全部风险责任由承包商承担是有失公平的,承包人应可以尝试向发包人主张适当的价差补偿。 第三种情形,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导致材料上涨损失的,则无论施工合同是否为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合同,承包商都应有权利向业主主张材料价差的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不得不顺延工期,但造成材料上涨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材料价差损失。 以上三种情形所依据的法理并不相同,第一种情形是基于合同约定的补偿,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变更或调整,第三种情形是违约损失赔偿。承包人应区别上述三种情形依据相关的合同条款或法律依据向发包人提出不同的主张。(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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