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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1、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0]26号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五种: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指哪些?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工建没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4、项目法人应如何设立? 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建设)(1996]673号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5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哪些条件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企业资质分为哪几个序列?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投标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哪些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9、中标人可否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11、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事责任。 13、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区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14、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是: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的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技术资料审定;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负责签证; 8.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组织竣工验收。 15、发包单位可否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6、工程承包单位可否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7、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哪些条件? 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18、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包建筑工程的,如何确定其业务许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9、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哪一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0、如何区分违法转包和合法分包?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1、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如何处理? 建设部以建建[1998]162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虽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明确: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 23、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托给几个承接方时,须如何办理?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明确: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凋。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前述规定进行。 24、工程勘查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合同,需符合那些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明确: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25、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否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罱、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6、工程设计招标中,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设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27、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如何办理?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8、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哪几种? 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而、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预算。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甲乙丙级。 29、勘查设计单位承接业务,需持有那些证书? 工程勘察设汁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30、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可否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查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资料、收取费用等。 31、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具备哪些资格? 建设部以建设[1992]180号发布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明确: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国家鼓励我国设计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合营,开展国际工程设计业务。 为保证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质量,合营的中外双方都应具备较高水平的设计资格。中方合作者应当具有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外方合作者应是具有较好的国际声誉,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32、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一)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不少于二名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的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设立; (二)股东应聘用一定数最,符合所申请资格等级条件规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私营设汁事务所工作;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及其他成立设计单位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股东和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持有批准权限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不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谋取工资收入;在申请注册地居住一年以上。 33、设计项目可否实行代审、代签制度? 建没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汁市场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可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问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4、教师应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期间,可否再兼职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无关的教学等其他活动?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明确: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教师应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无关的教学等其他活动。 35 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配合设计,如何区分相互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配合设计,如委托其中一个设计单位总包时,可以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签订分位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3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37、建筑施工企业可否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8、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其安全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9、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维修的,建设单位可否自行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40、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有哪些限制义? 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销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监理单位可否转让建立业务? 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接工程,不得经营建材,不得经营建筑设备。 42、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3、 建筑工程监理应对承包单位在哪些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4、监理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5、对建设工程质量应按哪些标准进行验评? 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6、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有哪些工程保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47、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48、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哪些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上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0、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适用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部以建法字第814号文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得房屋交付使用。 51、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何确定? 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汁算。 52、工程竣工未验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处理?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如何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 如何区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 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伞、卫生和环境保护和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需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5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那些? (一)总平面图和平面布置中的消防安全间距、车道、水源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装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凡含有上述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56、哪些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公安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五)地下工程;(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七)其他重要工程。 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7、产品的生产者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最状况。 58、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虽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5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景榆聆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60、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有哪些限制? 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61、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的签字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三)工业建筑工程,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 62、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每用章。 (二)注册建筑师应在~-VN: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作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而图及平面、立而、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63、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如需要修改设计,须如何办理? 建设部令第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汁。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 64、对注册建筑师如何进行执业管理? 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实施。(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需年检。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需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章。 6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哪些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违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 词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报告和现场保护?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明确: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建筑企业应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67、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 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走的要求。 68、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负有哪些职责? 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68、建设单位对建设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时,其职责是什么? 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69、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须符合哪些条件? 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舒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预防措施。 70、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哪些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对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的年限。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没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除特殊情况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1、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如何予以赔偿?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而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等应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72、 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监察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3、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5、房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箭理暂行办法》规定:建没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附赔偿责任。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76、 售出产品有哪些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前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不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77、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侵害人应赔偿哪些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晶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7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规定,有哪些行为受到处罚,对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丰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79、 承包箪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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