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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部属港口、水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由部负责;部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
第三条 部考核评审、评议机构
(一) 成立部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考核初评结果审定工作。
(二) 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初评工作由部工程管理司主持,并邀请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组成考核评议组。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 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我司提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申请(申请应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各一式二份)。
(二) 我司根据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统一制定考核计划,并发出考核通知。
(三) 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的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 考核评议组的工作
1、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汇报。
2、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 查看1-2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 听取当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 评议打分。
7、 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评议组审查意见。
8、 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次质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考核合格标准
(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共列四项十五条,总计100分,得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1、监督工程师考核合格标准
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和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部考核合格;或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设计、施工和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部组织的考试及格。
2、监督员考核合格标准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并有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部组织的考试及格;或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设计、施工和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以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部组织的考试及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构处理
(一) 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合格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颁发“交通部质量监督证”
(二) 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期整改并待复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培训并等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应调离质量监督工作岗位。
第七条 附则
(一) 经考核合格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每三年由部进行一次复查。
(二) 经考核合格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颁证工作,并将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结果报我司核备。
(三) 本实施细则由部工程管理司负责解释。
(四)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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