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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审批和发布等的管理。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它标准。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二)交通部水运司对五年计划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
第十条 年度计划根据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要求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交通部下达。
第十二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总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送审稿。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
(四)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主要章、节及其制定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内容。其中提交的成果包括送审报告(包括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资料等。
(五)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批复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主编单位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30个以上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的规定组织试设计,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试设计报告。
(三)在送审稿报审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
(四)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大纲中要求的提交成果。对于进行试设计的标准项目,应包括试设计报告。其中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标准编制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等。送审文件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
(五)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总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对于总校中出现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标准编制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包括本年度主要技术工作、工作进度和需要协调的问题等。
第四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协助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受交通部委托组织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管理组中至少应保留两名标准编写组的成员。标准管理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和编写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与标准相关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的办法,拨付给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第一主编单位。
第四十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大纲批复的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制定或修订的水运工程国家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实施,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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