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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
为了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见二版)。 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规定》阐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定义、适用范畴、资质等级,并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可以作为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及资质年检的业绩。《规定》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以及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规定》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机制作了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规定》对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企业,以及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企业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强调,对于隐瞒不报的企业,除按《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营合作资格证书经营范围。 《规定》还提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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