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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审结一批工程建设贪腐案件 15人被判刑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1-16  来源:   编辑:
 
13日,福州、厦门、漳州、宁德四地8个法院分别对8起工程建筑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5人被判刑。省高院还通报了近期全省各级法院审结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统计,今年8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渎职案件等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案件27件45人,已审结15件18人,涉案总金额达到3.8亿元。

南靖:原县委常委 获刑11年半

13日,漳州市法院对南靖县原县委常委刘文光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文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1999年至2006年间,刘文光在担任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委书记、南靖丰田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靖丰田华侨农场负责人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在取得工程、拨付工程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青苗赔偿款、协调工程相关补偿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或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共31.7万元。

漳州: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 收受包工头贿赂

2006年至2009年间,郑某南在担任漳州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主任科员兼任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监管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工程项目承包人侯某杰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5.64万元。

13日,平和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某南有期徒刑5年。

漳州“110” 出了个“蛀虫” 

2008年6月至10月间,胡某明利用担任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110指挥中心基建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龙文分局110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结算过程中,有意拖延报送工程结算材料,先后两次收受工程承建者黄某华等两人送款共计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10月27日,漳州市龙文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明有期徒刑5年。

古田:建设局副局长 与开发商勾结

2006年至2009年间,陆某满利用担任古田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建筑安装、建筑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方面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陈某春等6人送的贿赂款共计7.65万元,赃款全部被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上个月,古田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陆某满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龙岩:安监局长收贿赂 矿山事故从轻处理


  1995年至2007年间,王小平在担任龙岩市武平县副县长和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收受下属和企业负责人财物,伙同谢云(另案处理)收受他人公司股份,为他人在干部使用、企业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王小平多次收受三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感谢其对该公司所投资的武平县中堡悦洋多金属矿项目给予的支持与关照而贿送的港币共计5万元;2003年至2006年,王小平在处理5起造成人员死亡的矿山事故时,分别收受矿山和施工队负责人贿赂共2.3万元,对矿山和责任人从轻处理。

  此外,王小平在任龙岩市安监局局长期间,还采取虚假报支套取公款、假公济私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7万元。

  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王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共计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厦门:城管副中队长受贿

  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期间,厦门市海沧区城管执法局东孚中队原副中队长许某辉,借查处海沧水厂一期项目土方工程污染路面和非法取土的问题,以他人名义“入股”该工程,两次收受该工程承包人陈某鹏等人送的“分红款”共计6.3万元。

 2007年8月至2008年下半年期间,许某辉利用负责辖区市容卫生管理及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职便,以同陈某鹏合作投标大溪工程塑胶项目为名,先后多次收受陈某鹏所送的现金45万元。

  2009年元旦至3月期间,许某辉利用其负责查处整治盗挖高岭土违法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盗挖高岭土的东孚镇芸尾村村民陈某峰所送的现金3万元。

  13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某辉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包工头行贿造价工程师

  2004年左右,吴某铭与卓某强(均另案处理)以围标的方式承接了福州一家国企的部分工程。为了感谢该国企基建负责人温某峰(已判刑)在该工程围标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吴某铭指使表弟陈某向温某峰行贿90万元。

  2006年,该国企将工程土建部分决算单交由福建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吴某铭遂指使陈某给造价工程师严某送了15万元,让严某在审核过程中对该项目尽量少核减以及尽快予以审核。

  陈某还给负责审核其个人承包的水电项目的俞某钊(已判刑)送了6万元,让对方尽量少核减以及尽快予以审核。


  上个月,台江区法院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5年。

    
  房产公司串通投标 低价取得一地块

  2007年1月,担任漳州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某华决定以林某壁(另案处理)名义参与挂牌竞买漳浦县一收储地块的使用权。为了低价购得该地块,陈某华与黄某智共谋后,由黄某智与林某元等人进行串通投标,郑某茂与陈某华联系后又与黄某元等人进行串通投标。2月11日,林某壁仅以65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后,闵福公司支付给郑某茂等人170万元“补偿费”,郑某茂、黄某智等人各分得相应赃款。 

  现赃款170万元已全部追缴。2009年5月,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收回重新竞标出让。

  13日,漳浦县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令被告单位闵福公司罚金100万元,郑某茂、陈某华等人被分别判刑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以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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