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我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标准,当然是涉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的标准。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保证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至于建筑活动中贯彻执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我国《标准化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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