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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1-1-22 来源: 编辑: |
以发包方不按业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时,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误工期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违约金,已达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诉的目的。那么,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内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的事项?对此问题,实践中作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争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统一认识必将有利于解决工程结算纷争。因此,有必要说明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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